今日份行业大事件,当属Illumina迎来新CEO Jacob Thaysen博士,原任安捷伦科技高级副总裁、生命科学与应用市场集团总裁:当然,除“恭喜恭喜”的商业客套之外,我们还有两个奇怪的思考点:1. Jacob Thaysen博士的新任命是9月25号生效,而我们的存量房贷利率新政也是9月25日生效,这两者有什么关联?暗示Jacob可以到中国置业买房?2.生命科学或医疗领域,我们经常看到,意气风发的高管们“跳槽”或“被挖”到友商公司担任重要职位,类似的岗位、类似的职能;并且广而告之,毫不避讳。如许多人从大曼曼去到帕克拜;诺华中国总裁前几天也大方官宣“去追寻一个激动人心的外部机会”。这就激起了作为一线小兵的九哥强烈的好奇心和胜负欲:作为职场卖身契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到高管(好吧,我承认我只是臆测),下到一线打工人,多少都会被“自愿”签署这样一份文件:良心公司为了避免歧义,有的还会罗列出友商名单,如某石、某子、某大、某和、某加。被友商实名,也是一种实力认证吧!要不都会被后面的“等等”统称;大多数公司嫌麻烦,罗列太清晰了反而容易被我们这些滑头钻空子,一句话了事:竞业主要条款、范围认定、赔偿/补偿额度,公司说了算;签不签,公司说了算;启动不启动竞业,公司说了算。带着“高管自由跳槽”与“小兵自愿竞业”这种感官上强烈而又奇怪的反差,九哥特地请教了基因江湖业余法律顾问正义姐,对“竞业协议”做一个基本释义。只代表正义姐一家之言,欢迎拍砖。正义姐:全称是“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是一种约定义务,是用人单位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设立的义务,双方通过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者竞业协议与劳动者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进行的约定。正义姐:一般指的是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九哥:我就一个一线小兵,啥也不知道,为啥也被签了?正义姐:实际中很宽泛,利于操作考虑,可能是全员,并于入职时和劳动合同一并签订。正义姐:记住两个2。限制期限2年,限制内容有2。1是不能自己创业去做和原企业相同或类似的事;2是不要去竞争对手公司任职。企业出具的协议里,一般有2种措辞,一是具体列举竞品公司;二是直接引用法条规定;在实际认定上,并无区别。这不把我以后的路全给堵死了吗?又不让创业,也不让去友商。剩下其他的公司找我干嘛?难道不是看我的经验背景,而是看我长得帅?正义姐:也是一种保护公司的机制吧。也常有公司核心人员被挖走、抢占原公司市场的案例。九哥:这我也能理解,但....。好吧,竞业协议什么时候生效?正义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论主动辞职还是被动离职),只要企业未出具解除竞业协议通知,劳动者可认为竞业协议生效。正义姐: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1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用人单位可无责任解除;2是在竞业协议生效过程中解除,但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正义姐: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需通过邮件、邮递等方式将解除竞业协议通知告知企业。九哥:企业启动竞业协议,我又不能到同类公司任职,企业怎么补偿呢?正义姐:劳动合同法未做明确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提及“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九哥:“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怎么个平均法,包括绩效、奖金吗?正义姐:协议中应有规定,很多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注明了是不包括奖金、福利的基本工资部分。九哥:这点钱够用来干嘛?约束我不去竞品公司的人道主义帮扶吗?正义姐:企业一般会在竞业协议中直接规定违约金金额,并无统一具体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工作年限及经济收入水平、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用人单位有无过错等因素对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做出酌情判定,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我所见过的违约金额有固定额度,比如15万、30万,也有员工年薪的2、3、5倍甚至更高,实际开庭如劳动者主张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的,劳动者(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仍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九哥:如新公司愿意帮我赔偿这部分钱,是不是原公司就没办法了?正义姐:原用人单位还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则不以双方的约定为前提,只要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行为。但损失的举证责任由原用人单位承担。九哥:我不告诉原公司我的去向,他怎么知道我在同类公司任职?正义姐:按一般竞业协议的条款,劳动者需要主动告知新任职情况。实际工作中,可以通过熟人打听、有奖举报、直接打竞品公司电话找人等多种方式。九哥:我有一个朋友,他就遇到了此类情况,你有什么建议给他吗?正义姐:找关联小公司入职、隐姓埋名、低调为主、不发朋友圈、尽量不照相。额,这些就不外传了吧。九哥:好的,绝不外传。我看竞业协议人人签,但实际原公司很少启动竞业限制,人才还是在各家正常流动啊?正义姐:是的。启动竞业,对公司也是成本。公司也在算一笔账,你值不值得被“竞业”?屁股决定脑袋,站位不同,视角当然不同。只期待各位也当上老板时,对我们不要比当下来得更为残暴。*涉及的具体法律条款为《劳动合同法》第23、24、25和90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有大篇幅对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