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医生销证”事件,会是医疗上的“彭宇案”吗?

解读 鹏哥
2024-8-14 15:29 162人浏览 0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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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邯郸这个事儿,大家都知道了,有不少网友让我谈谈看法。本来前几天就想讲的,不过俗话说事缓则圆,平复几天或许能写得更理智。回顾一下事情经过:2020年6月5日,河北88岁的离休老人张女士因肺部感染入住邯郸市第一医 ...

 


邯郸这个事儿,大家都知道了,有不少网友让我谈谈看法。

本来前几天就想讲的,不过俗话说事缓则圆,平复几天或许能写得更理智。

回顾一下事情经过:

2020年6月5日,河北88岁的离休老人张女士因肺部感染入住邯郸市第一医院,诊断为重症肺炎、呼吸衰竭、肺不张等。

住院期间医护人员为其使用呼吸机3天,大约10天后,医护人员再次为患者使用呼吸机,但两次均没有患方的知情同意书签名。

2020年8月25日患者死亡,死因为多重病菌感染导致多脏器衰竭。

患者病逝后,家属怀疑医生滥用呼吸机,违反了“知情同意的权利”,向该院医患办投诉。

医院给予管床医生警告处分,要求科室整改,并全院通报批评。

患者家属不满意,于2021年8月10日向法院起诉。

2023年9月,法院一审认为,医院对患者开放气道使用呼吸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是导致患者多重耐药菌感染和真菌感染以致重症肺炎、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的主要原因。邯郸市第一医院承担原告损失70%,判其赔偿2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

2023年12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在一审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还认定医方在使用呼吸机前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取得患者及近亲属的书面同意。该院判决邯郸市第一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6万余元。

2024年1月,患者家属将26万余元的赔偿款全部捐献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患者家属表示:“我不是医闹,我打官司不是为了钱,就是为了讨个说法”。

你以为事情结束了?

没有!

患者家属继续向卫健部门举报邯郸市第一医院呼吸二科主任郭瑞霞、主治医师闫秀萍。

2024年7月29日,邯郸市卫健委对郭瑞霞、闫秀萍作出行政处罚,吊销二人的医师执业证书

你以为这样就结束了?

还是没有!

患者家属认为,涉事医生的行为还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丛台西派出所的受案回执显示已受理此案

这起跨度4年的事件,仍未平息。

法院除了判罚,还说了一句话:“此案具有一定的现实启示意义,值得医疗机构乃至全社会的思考与关注。”

真被说着了,的确值得所有人思考和关注,也的确受到了全网的高度关注。

那么,此案我们应该关注什么呢?

我觉得有四点:

1、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两位专家给出了结论:邯郸市第一医院对患者使用呼吸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首先,在没有知情同意签字的情况下使用呼吸机,肯定是有问题的,而且问题很大,但该不该使用呼吸机,却引起了争议。

我们不禁要问:专家鉴定一定靠谱吗?两位鉴定专家在纷繁复杂的临床决策方面、在脱离了书本全方位评判患者全身情况的能力方面,一定比长期从事呼吸临床的专科医生、呼吸科主任更强吗?

现在的医疗鉴定,医生无责的结果绝无仅有,如果有都得上头条,事实上,真的都是医生错吗?

我们一直呼吁“裁判”要公平,为什么呼吁?因为涉医的裁决对医生不公平的太多了。

我不懂呼吸专科,这个鉴定是否公平,我心里是存疑的。

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两位专家给出了结论:错误使用呼吸机与患者长时间气道开放、使用呼吸机继发多重耐药菌感染、真菌感染,致重症肺炎、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该后果的主要原因。

88岁患者,长时间住院,几次转入呼吸科,诊断为重症肺炎、呼衰、肺不张,即使考虑到当时是疫情那个特殊时期,即使考虑到离休干部医疗资源相对丰富,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一直住在医院里的患者全身情况并不乐观,用不用呼吸机患者可能都出不了院,这就是为什么有人说不用呼吸机说不定还拖不了一个月。

病情重和使用呼吸机,到底哪个和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到底哪个是主要原因,难道不值得商榷吗?

三、医院、医生对“裁决”的忍耐。

医生普遍的共识,只要是医疗鉴定,医生少有无责、少有不赔钱的。

一个患者的诊治过程,包括医学文书,没有哪个医生能做到完美,再加上去鉴定的患者或多或少都受到了损害,本着这种心态,即便觉得鉴定结果不公平,医院、医生一般也不会去上诉。

鉴定专家同样秉持这样的心态。

再有就是,医生不会去上诉,可患者会啊,所以委屈医生没有后顾之忧,委屈患者很麻烦。

我一直觉得“裁判”不公,但在大环境里,我理解“裁判”也没办法,不太出格就好。

而引起重大舆情的事件,“裁判”往往也想不到,能想到就不会这么判了。

所以啊,“裁判”和谐式裁决,医生和谐式忍耐,遗留下太多太多问题,积重难返。

四、邯郸市卫健委吊销两位医生的医师执业证书。

这是最不可思议的。

邯郸卫健委的依据是:根据医师法,未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可以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法确有规定。

但我觉得,这里面必须包含主观故意。

如果两位医生故意使用呼吸机谋财害命,那当然可以吊销执业证书,不仅要吊销执业证书,还要依法追究责任。

可如果两位医生是在千方百计救人,就算在救人的过程中存在缺陷,也不至于到吊销执业证书的地步。

要是按照邯郸卫健委的依据,可以说任何一起医疗损害事件,都能套入到“未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无一例外。

要是按照邯郸卫健委的依据,可以说任何一个主治以上的医生都要被吊销执业证书,几乎无人例外,因为没有哪个医生会不犯错。

不信,你去看看,但凡病人出了意外,鉴定下来能不能挑到你没遵守规范的错?

遵守规范这个词太大、太宽泛,拿来套谁都可以,正因为这样,更不能拿来随便乱用重典。

邯郸卫健委的处罚,似乎已经给后续的公安机关调查审理定了基调。

我一直相信,我们的医院、我们的医生都是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我不相信邯郸就很特殊。

如果邯郸第一医院呼吸科从主任开始,在给病人公开的治疗中,不顾原则,只为赚钱,谋财害命,而整个科室看不见,整个医院看不见,那是不可想象的。

真要那样的话,医院该有多大的责任?卫健委该有多大的责任?

总想着板子打在医生身上就完事了,殊不知,打完医生,自己该挨的板子也少不了多少。

如果邯郸卫健委有更多的理由,请告知广大网友,如果没有,网上的反响已经很热烈了。

高龄老人得不到救治、没有医生敢救治,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

我想,也不是邯郸卫健委想要的结果。

不要小看了一次小小的“裁决”,“彭宇案”都忘了吗?

来源:坦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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