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严打医疗腐败,这些操作是检验科高危行为!

解读 鹏哥
2024-3-28 15:12 365人浏览 0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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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4年 多地开启大型医院巡查去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23-2026 年度)》(下称:《通知》)后,四川、河北、上海等各地陆续跟进。近日,山东省卫健委印发《山东省大型医院巡查 ...

 2024年 多地开启大型医院巡查

去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23-2026 年度)》[1](下称:《通知》)后,四川、河北、上海等各地陆续跟进。

近日,山东省卫健委印发《山东省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24—2026 年度)》[2],对辖区内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等进行巡查。

多地开展大型医院巡查 涉及医药费用、红包回扣、器械采买

去年12月,《通知》提出的巡查重点有三项,分别为公立医院党建、行业作风建设、运行管理三项。

其中,围绕行风热点问题,将重点巡查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落实情况[1]。

国家卫健委围绕行风热点问题重点巡查项目[1]

  • 是否制定贯彻落实集中整治工作、「九项准则」和廉洁从业行动计划的具体办法,完善切合实际、有针对性、便于操作的规章制度,并建立长效机制。

  • 集中整治工作是否做到思想发动、自查自纠、线索移交、问题核查、组织处理、机制建立「六个到位」。是否加强对「关键少数」、关键岗位的监督。是否做到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体现严管厚爱、宽严相济,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开展工作。

  • 是否加强对接受商业提成、参与欺诈骗保、实施过度诊疗、违规接受捐赠、泄露患者隐私、牟利转介患者、破坏就医公平、收受患方「红包」、收受企业回扣等违反「九项准则」和廉洁从业行为的监管。

  • 是否建立完善覆盖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医疗行为、重要药品耗材、大型医疗设备、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项目等关键节点的监测预警体系和监管机制,并做好问题处置和持续改进。

  • 是否贯彻落实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加强科研诚信监管。

针对国家卫健委的通知,到今年,已有四川、河北、上海、山东等地跟进,并对《通知》要求进行部分细化。

信息整理自参考资料 [2,3,4,5]

山东补充、细化内容摘选[2]

▶ 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 规范开展药品、器械、耗材、信息化建设等招标采购工作,避免无正当理由不通过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线下采购金额过大、频次过多等行为,完善购销计划申报、采购审批、配送等环节监管。

▶ 规范设备配备、购置、报废工作流程,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经过医院设备专家论证以及按照管理审批权限进行配置申请,严禁「未批先购」情况发生。

▶ 合理确定内部薪酬结构,注重医务人员的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进一步发挥薪酬制度的支持保障功能。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上海补充、细化内容摘选[3]

▶ 开展新一轮大型医院巡查,重点关注费用、报销、样本外送、院外购药、高值耗材使用等环节。

▶ 全力做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及时查办案件,加强对办医主体和医疗机构的督查指导。健全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完善行风管理核心制度,修订医药产品回扣治理「1+7」文件。

▶ 强化医疗监督。修订《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海市医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医药费用、院外购药、院外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开具虚假医疗证明材料等医疗领域突出问题的监督执法。

反腐进行时 多部门出手

本月起,医药领域行贿最高将判无期徒刑!

除了这一轮大型医院巡查涵盖的行风热点问题,刑法修正案也出具了针对医疗领域行贿犯罪的规定更新。(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本月起(2024年3月1日)施行。)

此次刑法修正案进一步修改完善行贿犯罪规定,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增加了对行贿罪从重处罚的7种情形,包括药品、医疗等领域的行贿。并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6]

图源:中国网中国发布

在行贿高发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各地相继出具有关政策。

福建省

2月4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7]。这份文件对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样自本月(2024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

福建对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摘选)

▶ 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医疗机构药学部(药剂科)、设备科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部门登记建档并报医疗机构办公室(或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

▶ 医疗机构应建立接待管理制度,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实行预约接待。

▶ 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每月日期相对固定的医药企业接待日并对外公布,医药代表只能在医药企业接待日到医疗机构开展学术推广活动。

▶ 各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本机构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由医疗机构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

▶ 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河南省

3月8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行政指引》[8]中,援引药品管理法第142条规定,禁止经营者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经营者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其中,第七条列述,根据治理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法律禁止的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法律禁止的商业贿赂

▶ 假借咨询费、讲课费、推广费等各种名义或形式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从业人员回扣的行为。

▶ 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进行利益输送的不法行为。

▶ 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违规购买药品、医用耗材用量信息的行为。 

▶ 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安排、组织娱乐性活动或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

重庆发布行为规范 涵盖医技、管理者等多个岗位

具体到对医疗行业从业者的建议,在山东发布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的同日(3月15日),重庆发布《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9],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等不同岗位,给出详细的规范要求。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基本行为规范(摘选)

▶ 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 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 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患者及其亲友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 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 严格遵循医学科研伦理规范,遵守医学科研人员诚信行为规范,尊重同行及其劳动成果,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坚守医学科研诚信底线,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摘选)

▶ 加强财务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 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严格遵守有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和谋取不当利益,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医师行为规范(摘选)

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严禁违规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 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

附:2021年国家卫健委发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来源:检验医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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